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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5 来源:河南龙磐建筑点击数36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推行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和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治欠保支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豫农工发〔201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是通过登记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二、推行时间和范围

2018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其中新开工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已建成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8年4月1日起所监管的新开工工程必须纳入信息系统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二)加强现场劳务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其他实名识别方式进行考勤。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三)加强实名制信息应用。各类建筑劳务实名制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施工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障金的依据。承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工程项目,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发现违反承诺,要按照上浮50%的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将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记入黑名单。被记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需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建筑施工劳务用工实名制落实作为对各方市场主体履约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不良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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