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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3 来源:河南龙磐建筑点击数4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指标》)。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个人信用指标》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件印发)提出,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进一步要求,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其中提到以律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其中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二、《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个人信用指标》的具体指标

  

  《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4项二级指标,分别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执业记录包括8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中规定的8类涉税业务;不良记录包括14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6项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增加1项——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纳税记录包括1项二级指标,即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二)个人信用积分的计分方式

  

  《个人信用指标》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三)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积分处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三、《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同项涉税业务都会获得累加计分;不良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情形都会扣去相应分值,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二是合理设置指标分值。执业记录的8项二级指标,设置差别化加分标准;14项不良记录中的二级指标,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次数,设置累进扣分标准。

  

  三是坚持优化纳税服务的导向。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只有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代理”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方能加分,引导上述业务尽量至线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四、对个人信用记录有异议怎么办?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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