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Henan long pan Building Engineer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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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河南龙磐建筑点击数297
关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等系列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资金证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条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于3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照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第九条 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支付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承包单位账户的专业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上报工程量完成清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依据桂政办发〔2018〕29号文的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问题;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由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而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其他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交通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水利设施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