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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河南龙磐建筑点击数35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每天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监督劳务班组统计、核实农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每月将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七条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报备。

第八条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在停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劳动者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工程重新开工的,应在重新开工之日起7日内再次报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公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各种奖惩措施,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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